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乌鲁木齐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校代码(国标): 14876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 学校地址:
安宁渠校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五公路1499号
太原路校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原路949号
第七条 学校概况:
乌鲁木齐职业技术学院地处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创建于1982年,2024年被教育部批准为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举办和管理、自治区教育厅指导和监督的一所公办院校。学院办学历史悠久,整合多方资源,积累了良好的办学基础。学校职业技术教育特色鲜明,形成集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高技能人才培训、技能评价为一体的多功能、多层次的综合性职业院校。学院已创建为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国家高技能人才(机电项目)培训基地、教育部“1+X”证书试点院校、人社部汽车车身维修校企合作实训基地、自治区德育达标校,教育部博世汽车诊断实训中心、教育部上汽通用汽车青年教育课程推广项目教学指定学校、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三方评价机构、教育部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中心(中央电化教育馆)息化支撑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专业共建项目共同体成员、乌鲁木齐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基地、创业培训定点单位。
学校现有两个校区,占地 237 亩,其中太原路校区占地面积 40 亩,安宁渠校区占地面积 197亩。学校教学设施设备齐全,已建成专业实训室114 间,实训工位达 3365 个。现有图书 11.97 万册 。学校师资队伍结构合理,其中“双师型”教师 48 人,占专业课教师 60.76%。已培育全国青年岗位(技术)能手 1 人,自治区“天山英才”教育领军人才 1 人,自治区“新疆工匠”技能导师 4 人、技能大师工作室 2 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2 个、 名师工作室 4个、教学名师等 7 人,IPA 国际注册高级礼仪师1人。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成立机构),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有序进行招生工作,其工作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规则,商讨招生的重大事宜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九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制订相关制度),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招生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学校纪委的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 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详见新疆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十一条 学校的各专业收费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新疆招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投档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新疆招生委员会、纪委、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达合格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普通高考专业录取以高考投档成绩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在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若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序。
普通类、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单科成绩排序: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从高到低排序。考生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我校根据剩余专业计划数进行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新疆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六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身份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就业处和学生工作部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两周),经批准后方可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录取的新生因应征入伍或身体原因不能报到入校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乌鲁木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在新生报到一周内办理完毕,未按要求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乌鲁木齐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方案》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学生学籍成绩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乌鲁木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中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教学上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职高专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有步骤地对学生实施全面培养。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乌鲁木齐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以及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方式,并为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人格培养工程,开设就业指导、就业生涯规划等课程,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使大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三十一条 录取结果学校将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学校招生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还可以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查询。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乌五公路1499号
邮编:830000
学校网址:
咨询电话:0991—3752335、3783866
纪检监察电话:0991-3717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