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警察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陕西警察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陕西警察学院招生工作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公安部、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公安厅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并报考陕西警察学院的考生。
第三条 陕西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陕西警察学院,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学制4年)、高职专科(学制3年),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警察学院,证书种类: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陕西警察学院是陕西省政府举办、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陕西省公安厅主管,陕西省教育厅进行业务指导。
学校深入推进实施“铸警魂”育人工程,切实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大力推进校局合作、协同育人机制建设,深化“教、学、研、练、战”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学警增援公安实战获得各级公安机关的高度肯定,人才培养质量、办学治校水平和服务公安能力稳步提升。
第六条 学校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启源二路199号。陕西警察学院目前拥有浐灞、秦都、雁塔等3个校区。全校学生均在学校浐灞校区学习生活。
第七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9—68756878
地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启源二路199号
邮政编码:710021
学校官网网址:www.sxjgxy.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网址:zhaosheng.sxjgxy.edu.cn
第八条 陕西警察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陕西警察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对以陕西警察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招生专业、区域和计划
第十一条 陕西警察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专业包括:
(一)公安专业
1.本科专业4个:治安学、侦查学、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
2.高职(专科)专业5个: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刑事侦查。
(二)非公安专业
1.本科专业1个:法学。
2.高职(专科)专业4个:法律事务、法律文秘、司法警务、安全保卫管理。
第十二条 陕西警察学院公安专业面向陕西省招生;非公安专业面向陕西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实际招生省份以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批准,根据陕西警察学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分省、分类型、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教育厅审核,并经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招生代码及专业代号以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四条 陕西警察学院公安专业的招生条件,按照公安部、教育部、陕西省公安厅关于2024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陕西警察学院非公安专业的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陕西警察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公安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陕西警察学院公安专业招生录取安排在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法学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进行;非公安高职(专科)专业录取安排在高职(专科)批次进行。
第十八条 陕西警察学院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本校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九条 陕西警察学院认可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 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加分分值不得超过20分。若同一考生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学校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报考陕西警察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须政治考察、体检、体能测评和面试合格,且公安本科专业高考成绩须达到陕西省本科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公安高职(专科)专业高考成绩须达到陕西省高职(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
报考陕西警察学院法学专业的考生须身体健康状况合格,且高考成绩须达到陕西省本科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
报考陕西警察学院非公安高职(专科)专业的考生须身体健康状况合格,且高考成绩须达到高职(专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
考生须符合陕西警察学院提档要求,具有被录取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院校志愿录取规则。对于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省级招生办投档顺序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未满额,则调阅第二志愿考生档案,依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 专业志愿录取规则。对于进档考生,学校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调剂录取办法。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调剂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
第二十四条 陕西警察学院在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文科综合成绩/理科综合成绩、外语成绩。
(二)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三)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和数学2科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科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须满足学校相关专业当年对选考科目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报考陕西警察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应认真核对男、女生专业代号,正确填报,填报错误将导致无法被录取。
第二十七条 陕西警察学院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录取期间,学校可以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及分专业报考情况,对分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陕西警察学院在新生入学后,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对公安专业学生组织开展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按照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对非公安专业学生组织开展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凡被陕西警察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陕西警察学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通知书按照考生高考报名时填报的通信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达。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第七章 收费及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 陕西警察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学校奖学金:特等奖学金2500元,一等奖学金1200元,二等奖学金800元,单项奖学金200元。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陕西警察学院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
第三十四条 陕西警察学院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颁发陕西警察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陕西警察学院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本章程若与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陕西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