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1.省级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和省级高招办的投档模式及相关政策来确定。 2.我校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各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即按照考生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录取。 3.我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全国性加分政策。我校原则上认可考生具备的已计入投档成绩的所有加分项中最高分一项,且最高不超过20分。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总分。 4.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情况:(1)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认可省级招办的投档位序分(号、位次)。若该省无投档位序分(号、位次),同分排序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2)对于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科同分排序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理科同分排序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 5.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并愿意服从专业调剂(含中外合作专业)且身体条件符合学校招生要求的考生,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的高低依次调剂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中。以“院校专业组”投档的省份,考生的专业调剂在考生所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报专业录取已满的情况下予以退档。 6.对于省级招办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的特殊政策和要求,我校遵照省级招办政策和要求执行。 7. 内蒙古专业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二、学校生源不足时,省级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通过征集志愿后投档,投档人数按不超过公布招生计划的缺额数;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三、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