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达标,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三)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四)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按平行志愿规则录取;非平行志愿省份,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执行。 (五)对实行学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的规定。进档考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优先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能录取到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录取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到相应专业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六)男女比例:录取到学校所有专业的考生均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