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事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西安外事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做好西安外事学院本年度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各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简介
第二条 西安外事学院创建于1992年,是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普通本科院校。学校立足陕西、服务中西部、面向全国、辐射“一带一路”,建设特色鲜明的国际化、应用型、综合性、高水平本科大学,创办百年名校。
学校地处国家级高新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设44个本科专业,高职专业26个,形成了以文学、艺术、教育、管理、经济、工学、医学、农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创新协同育人机制,构建七方育人体系,让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培养具有健康体魄与健全人格、家国情怀与国际视野、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自强乐用与奉献意识,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经过30余年的发展,先后入选教育部首批“全国党建工作示范高校”、首批“‘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管理模式建设试点高校”、首批“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数据中国“百校工程”培育院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古琴传承基地;荣获民政部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被陕西省评为“一流学院建设单位”、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综合试点单位、就业先进单位;理事长、校长黄藤与北大、复旦、南科大等大学校长同获“中国好校长”殊荣,学校发展模式被哈佛大学商学院列为教学案例。
第三章 办学类型及层次
第三条 学院全称:西安外事学院(Xi’an 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教育部批准设置,隶属于陕西省教育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委员会,统筹管理招生工作,研究决策考试招生工作等重大事项。招生工作领导委员会由学校校级领导、党委会、校务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教学与研究部、学生工作部、行政部、保障部、各学院负责同志以及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负责招生工作的保密和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开展。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人才培养及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市、区)生源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安排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学校普通类招生预留计划不超过总数的1%,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等问题。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调档比例执行所在省(市、区)规定。
第九条 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定;投档成绩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单科成绩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没有分数级差,全部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所有专业不作男女比例限定。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表演、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课成绩承认各省(市、区)招办组织的2024年专业课统考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均上线的基础上,按考生投档的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若生源省份有规定执行生源省份规定,若生源省份没有规定则按专业课成绩排序。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安排在各省规定的批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
我校音乐表演专业主要招收民族传统乐器古琴、古筝、笛、箫、埙及声乐演唱(美声、民族、流行)的学生,并为学生开设丰富的第二乐器主修课程(钢琴、中阮、扬琴、笙、二胡、琵琶、箜篌、轧筝、编钟)。
第十一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无分数级差及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英语、应用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均不限语种。
第十四条 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投放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报送各省教育考试院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进行录取,具体科目要求请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七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五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因素等正常事由以外,在我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30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
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我校严格按照抄送陕西省发改委和陕西省教育厅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十章 毕业
第二十条 在校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政治表现合格,身体健康,准予毕业,颁发本科或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凡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章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0019-888 029-88513888
传真:029-88751205
学校办学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鱼斗路 18 号 邮编:710077
网址:http://www.xaiu.edu.cn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相关招生省份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招生省份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西安外事学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