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艺术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依法治招的有关精神,做好学院2025年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四川艺术职业学院。
第二条 办学地址:
温江校区: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星艺大道366号
武侯校区: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5号
第三条 学院性质:教育部备案,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教育厅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办学学制及层次:三年制专科。
第五条 学历证书:在学院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四川艺术职业学院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牵头,相关院领导、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研究拟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接受学院纪检与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考生及家长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院自身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等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建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
第十条 录取规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2.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规定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院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3.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4.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且无志愿分数级差。
5.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他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2)进档考生同分的排序规则:若投档成绩已显示了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序规则分值,则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显示的排序规则分值执行。若投档成绩没有显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序规则分值,当投档成绩相同时,语文+数学+外语的成绩总和高者优先;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和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6.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艺术类各专业统一认定各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
(2)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划定的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在进档考生中,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相同,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部门有特别要求,则按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录取工作。
(3)进档考生同分的排序规则:若投档成绩已显示了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序规则分值,则按照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显示的排序规则分值执行。若投档成绩没有显示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序规则分值,当投档成绩相同时,专业统考成绩高者优先;若专业统考成绩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报考“舞蹈表演”专业考生的身高建议:女生不低于163cm,男生不低于173cm,若考生高考体检身高低于此建议请谨慎报考。
第十一条 不限制往届生和应届生的录取比例和男女生录取比例。要求身体健康,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经复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学院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所有专业不予录取。学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须慎重填报志愿。
第十二条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换录。
第十三条 考生须在报名信息中向当地招办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电话并在录取期间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必要的联系。因通信不畅造成的一切录取遗留问题由考生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一年。
第十五条 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统一公布的录取信息外,学院将在官方网站(https://www.scapi.cn)上公布录取结果,并在相关批次录取结束20天内下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七条 学院按国家政策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多种帮助渠道。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8-61718111、61718005
通讯地址: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星艺大道366号
邮政编码:611130
学院网站:https://www.scapi.cn
学院招生就业网:https://zs.scapi.cn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四川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