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办学类型:独立学院(民办高校);招生类型包括:普通类本科专业和艺术类本科专业。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富路牛山段3号。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计划执行情况、考生投档和录取信息等均第一时间在学校招生网站及招生自媒体平台公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校长、主管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学校党委和综合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北京市教委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校制定本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预留计划使用:学校普通类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1%,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报考时,须按照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并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学校当年各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进行报考。由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按其相关规定投档,学校负责录取。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
第十三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入学后可根据学校相关政策进行专业选择和分流。
第十四条 学校各省招生专业录取批次、调档比例、专业代码等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并按加分后成绩分配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无应往届限制、无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依据。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艺术类考生,学校承认并使用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简称“省统考”成绩),在专业课省统考合格的基础上,高考文化课总分需达到生源省份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级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统一投档,学校根据已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艺术类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省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
第十八条 在录取安排专业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计划录取。如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已录满,服从专业调剂者,将随机安排到未录满的专业(类);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普通类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若普通类考生投档成绩和语数外成绩均相同,则综合考虑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或会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核准的学费标准和相关退费政策。各专业均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普通类专业:46600元/学年。
艺术类专业:56600元/学年。
住宿费:4200元/学年。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奖、助、贷、勤、补、免”等方式于一体的资助育人体系,全方位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新生入学时通过多元资助体系,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顺利入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咨询方式:
电话:(010)60413296、60413297、60413298、60413299 传真:010-60413295
招生咨询地址:学校南门学生服务大厅招生就业办公室;
招办微信公众平台:耿丹招办
招办微博: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办
学校网址:http://www.gengdan.cn
招生网址:http://zs.gengdan.cn/
邮箱:gengdanzhaosheng@163.com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