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电子科技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西电子科技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山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山西电子科技学院
第四条 学校标识码:4114013537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办学地点: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滨河西路501号
第十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任利成 职务:校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有关招生事宜。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教务部,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落实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
第十三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全方位监督。同时学校接受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综合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教学资源、专业结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等因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分省分专业计划(含各专业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遵照教育部规定,预留计划数量不超过当年本科招生规模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统一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使用,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解决平行志愿投档同分问题。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中,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志愿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九条 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
第二十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录取工作按照该省份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投档考生须满足学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对实行“院校+专业组”填报模式的省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根据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调剂到该专业组内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文史、理工类专业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使用生源省份专业统考成绩,执行生源地所在省份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三条 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二十四条 专升本的招生录取,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精神和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学校不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教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音乐学(器乐)专业只招收钢琴、扬琴、双簧管、二胡器种考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考生须同时符合《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4)及《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AC-67FS-001)IV类标准。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山西电子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学校名称:山西电子科技学院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和《关于调整公办高校本科艺术学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4〕152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在校学生设有多种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学校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凡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学校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专升本招生工作,由山西电子科技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联系方式:
山西电子科技学院招生网:www.sxdzkj.edu.cn/zsw/
电话:0357-5909111
电子邮箱:zb@sxdzkj.edu.cn
通讯地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滨河西路501号山西电子科技学院教务部
邮编:0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