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教育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院校标识码:4165012514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招生层次:普通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 学校概况: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始建于1958年,位于乌鲁木齐市,属公办高职院校,主管单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2000年升格为新疆首批高等职业院校,2023年与新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整合,成立新的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成为自治区工业领域专业门类齐全的高职院校。学校是全国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和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试点单位,先后入选“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骨干高职院校、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双高计划”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在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学校围绕国家赋予新疆“五大战略定位”,聚焦自治区特色优势产业,建设涵盖现代煤化工、食品加工、纺织服装、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领域十大专业群59个专业,有国家级高水平专业群1个、国家骨干高职院校重点专业群3个、国家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骨干专业9个。国家高技能人才和师资培训基地4个,牵头建设现代煤化工等3个自治区级产教融合共同体。全日制在校生约1.5万人,专任教师830余人。占地1500余亩,建筑面积50余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7亿余元,图书167万余册。
办学六十余载,学校传承王震将军进疆部队的红色基因,坚守工业报国初心,秉持“聚焦工业产业、培育技能人才、扎根新疆大地、服务国家战略”的办学定位,累计培养近17万名技术技能人才,为新疆工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拟定招生规模,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招生委员会由学校党委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学校党委副书记、校长担任。
第八条 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录取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考生监督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分数级差。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无相关规定的省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传统高考省份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成绩排序,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成绩排序;三校生按照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成绩排序。
报考“单列类”招生计划的考生,填报“普通类”招生计划进档的考生,按照文化考试科目的原始成绩排序分配专业(英烈子女除外)。进档考生原则不予退档(身体健康受限和不服从专业调剂除外)。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订单式培养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报考时尚表演与传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报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表(导)演类(服装表演方向)专业统考并达到专业合格线,否则不予录取。
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学校根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剂,不服从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对于患有《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一条所列疾病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对于患有色觉异常(轻度色弱或Ⅱ度色盲)的考生,不予录取至化工技术类专业。
对于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考生,不予录取至食品类专业。
对于患有《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三条所列疾病的考生,建议谨慎报考对应专业;入学后经复查确无法达到专业培养要求的,学校可按有关规定调整其专业。
第十二条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无应往届之分。
第十三条 高考报名时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入校后,学校公共外语课程统一开设大学英语,学生须按规定完成相关课程学习。
第十四条 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分别按照《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普通高职(专科)单独招生章程》《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招生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时,须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及规定的报到期限,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提前向学校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到,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报到时,学校将按照有关程序对新生的录取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录取手续和程序以及所获得的录取资格真实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和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等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 毕业生学历及升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 本校毕业生可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的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被录取者可升入区内本科院校相近专业继续学习;修完本科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本科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相应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相关报考条件、录取规则等,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当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招生专业
第十九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如下:理工类、外语类专业3300 元/年;财经类专业3000元/年;文科类专业2900元/年;艺术类专业5000元/年;华为ICT产业学院所属专业7800元/年。以上所有专业基本学制均为3年。住宿费、教材费收费标准详见《新生入学须知》,具体各专业学费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七章 奖励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奖助学金及帮扶制度,具体设立以下奖助项目,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一)国家层面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10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700元/年、二等3700元/年、三等2700元/年);
(二)自治区层面奖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一等3000元/年、二等2000元/年、三等1000元/年);
(三)学校层面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一等2000元/年、二等1000元/年、三等500元/年);
(四)临时帮扶及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1000元/学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其中卫生岗位600元/月、行政助理岗位1000元/月,为学生提供实践和帮扶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官方录取查询渠道进行公布,考生可按对应渠道查询本人录取信息。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3218号(总校区)
邮政编码:830021
官方网站:http://www.xjqg.edu.cn
咨询电话:0991-6850027、0991-6850034
监督举报电话:0991-6861135、0991-6860800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