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艺术职业学院2025年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规以及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夏艺术职业学院普通高考、高职对口考试、高职单招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院校名称:宁夏艺术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标识代码:4164014522
第六条 学院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北街666号;邮政编码:750021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学校业务指导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证发放: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宁夏艺术职业学院,毕业证书的学习起止时间按实际时间填写,毕业证书内容按照国家规定填写。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相关规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确定招生规模等,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服务处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等。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真诚接受考生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四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要求,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艺术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艺术教育资源分布、学院专业建设特色及人才培养定位,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考生规模、专业测试成绩分布、生源质量及毕业生在艺术领域的就业反馈等因素,科学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本年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官方平台公示,考生可同步访问宁夏艺术职业学院官方网站查询。
第十五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阳光招生”政策,实行“学院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机制,所有录取工作均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远程网上录取系统进行,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
第十七条 学校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考生须符合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加分政策,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投档规则,对进档考生,在满足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控制分数线条件下,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满足考生专业志愿,按加分后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投档总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政策规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单科分数比较,成绩高者录取。
第十九条 对综合成绩达到录取要求但未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在考生服从调剂的前提下,将在同类艺术专业(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等)招生计划内进行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专业培养特殊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公共外语课程实施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部分专业(如音乐表演、播音主持等)对考生普通话水平有明确要求,具体标准详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所有艺术类专业录取坚持公平原则,部分表演类专业因教学需要,将在招生简章中注明男女比例限制、身高、视力等特殊身体条件要求。
第五章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议考生参考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谨慎报考不宜就读的专业。学校相关专业招生体检要求如下:报考音乐表演专业的考生须无视觉、听觉、发声器官及肢体疾病;报考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须无视觉、听觉、发声器官及肢体疾病,且男生身高不低于175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5厘米;报考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须无色盲、色弱。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及身体复检,凡不符合招生规定者,一经核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三条 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日期内按期报到,并在报到后15日内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参军入伍新生需到校注册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应当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新生报到后15日内未办理报到注册且未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的,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新生报到注册时,需审查新生入学资格,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获取入学资格的将不予注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及宁夏艺术职业学院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有关规定核准,音乐表演(声乐方向、器乐方向)、舞蹈表演专业学费6500元/学年,艺术设计(工艺美术设计与制作方向、室内艺术设计方向)、数字媒体艺术设计、播音与主持专业学费7000元/学年,网络直播与运营专业9960元/学年,文化产业经营与管理、导游专业学费5500元/学年,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专业学费4600元/学年。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学校住宿费标准为:六人间(含独立卫浴)900元/学年,八人间600元/学年。
第八章 资助政策及程序
第二十八条 我校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生源地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奖学金奖励我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10000元,符合条件的学生向院系提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评审后上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符合条件的学生向院系提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评审后上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3.国家助学金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在校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符合条件的学生向院系提出申请,院系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4.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按照相关政策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院系审核、学校复核后确定符合资格的学生名单。
5.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是对户口为宁夏籍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补偿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院系审核、学校复核后确定符合资格的学生名单。
6.学费减免是对生源为宁夏籍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农、林专业学生,每生每年减免学费4200元,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院系审核、学校复核后确定符合资格的学生名单。
7.燕宝奖学金是由宁夏宝丰集团燕宝慈善基金会奖励我校低收入家庭的新生,连续在校期间,每人每年2000元,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学校审核后报燕宝慈善基金会审批。
8.生源地助学贷款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在户籍所在地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入学后向学校提交贷款回执。
第九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51-2035292
电子邮箱:nxyszyxyzjc@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nxyszyxy.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宁夏艺术职业学院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将执行相应的招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