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基本信息
第四条 学校名称: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院校标识码:4162012511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九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学 制:三年制
第十一条 办学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三村200号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三村200号
邮政编码:730050
学校网址:http://www.gcvtc.edu.cn
学校微信公众号:gcvtc1958
招生咨询电话:0931-2390242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指导、部署和监督,对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规则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研讨决策,及时研究部署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年度招生方案制定、计划编制、招生宣传、分类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类型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落实教育部及甘肃省教育厅当年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规定。当前招生类型分为五类:综合评价录取、中高职贯通培养录取、中职升学考试录取、普通高考录取、单考单招录取。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甘肃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总规模,按照“总量约束+类型调整”的动态管理机制,统筹分配综合评价、中高职贯通培养、中职升学考试、普通高考、单考单招招生比例。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学科专业、师资水平、人才培养情况、办学条件、教学成果、毕业生就业情况、生源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招生专业经甘肃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后,通过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学校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平台、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社会、考生公布。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招生比例,原则上不限制外语语种,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谨慎报考。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省级教育考试院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遵循“平行志愿”投档方式,按实际投档情况进行录取,经首轮投档后仍未满足招生计划,则按照志愿征集批次,继续征集志愿再投档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投档、录取。艺术类专业须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且高考成绩达到高职(专科)省控线的考生方可报考此专业。
1.进档考生录取原则
学校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档考生专业录取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在所报专业计划满额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整到计划未满额专业;对不服从者,将予以退档。
2.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原则
投档成绩相同的进档考生比较“3+1+2”考试科目总成绩(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高低,从高到低录取。“3+1+2”考试科目总成绩(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仍相同时,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
艺术类考生若投档成绩相同,首先比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高低,再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按照当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1.综合评价:按照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当排序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英语单科顺序及单科原始成绩高低排序。待学生报到入学后,由学校根据现有的校企合作模式,结合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企业订单培养协议等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要求,按照学生的特长和意愿,由学校、企业共同组织职业适应性测试。
2.中职升学考试:按照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8个专业类别分别录取,投档录取规则见第二十一条。当排序成绩相同时,按考生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总分、公共基础测试总分、公共基础测试语文单科成绩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依次录取。
3.单考单招:依据甘肃省教育厅和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招生录取相关规定,按照学校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和录取方式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中高职贯通培养:根据甘肃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学校制定中高职贯通培养升学工作实施方案,以“总量约束、动态调整”为原则,在不突破贯通培养协议计划总数的情况下,依据中职(技校)专业报名人数,动态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学校按照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制定升学考核方式,择优录取。当排序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时事政治、职业技能单科顺序及单科原始成绩高低排序依次录取。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甘肃省教育厅及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进行公布。
第七章 收费及奖助
第二十六条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三年制专科学费为4500元/学年,住宿条件为8人间,住宿费800元/学年。在新生入学时,现行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甘肃省财政厅最新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奖励与助学
1.奖励政策
国家奖励政策有“国家奖学金”10000元/年·人;“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人。
另外,学校还设立“华邦建投育才奖学金”“领新科技育才奖学金”“玛雅育才奖学金”等多种企业奖学金;同时还设有“校长奖学金”“学院贫困助学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校内奖学金,使品学兼优的学生获得鼓励资助,体现了以人为本、教书育人的宗旨。
2.其他助学政策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爱心助学基金、勤工助学及学费减免、缓缴学费、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形式给予资助,保证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地完成学业。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已录取报到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并安排入学体检。对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应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校简介、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或通过学校官方网站查询。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满所学专业的全部课程,符合毕业要求,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私自宣传导致的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批准签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